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规范,它规定的是确认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发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设定诉讼时效,不是保护
债务人,而是促进债权人积极、主动行使债权,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
1、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推行之前,自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遭到侵害之日
起至《合同法》推行之日起超越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越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推行之前,自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遭到侵害之
日起至《合同法》推行之日起超越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越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3、《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暂停、中
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了解
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遭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
交易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状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了解或应当了解我们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
也有例外,如《国际交易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